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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刷单”获刑第一案审结:警示与矫正电商发展

  
       近日,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据了解,这是互联网公司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提供“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那么,一直备受行业诟病的“刷单”症结在哪?对消费者有何影响?“刷单”被判入刑是否判得过重?
 
  流量枯竭是商户的“生死大关”
 
  “刷单”比投广告效果更好
 
  线下雇人排队、雇人充场面由来已久。这种现象转移到线上,商品或服务在流量入口大户的挤压下,只能屈从于流量入口平台(如第三方平台、搜索引擎)的流量分配,因流量枯竭往往会成为线上商户的“生死大关”。“刷单”行为不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在社交或内容平台中亦是如此,例如直播数据造假、阅读量造假等。
 
  在电商平台购物,消费者在购物界面习惯性地搜索“销量最多”“好评最多”的产品或商户,成为很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决定因素。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认为,销量和好评直接影响着商品或店铺在平台搜索算法排名下的展示位,如果没有交易量或没有正面评价,商家想把自己的店铺商品挂到前10页,基本没有任何可能性,所以“刷单”市场才应运而生。
 
  “虽然商家也可以通过平台直通车(互联网搜索广告)这种付款购买关键词展示位的方式来做有效推广,但对于商家而言,投放搜索广告只能让店铺获取更多流量而不负责购买转化,而且即使有转化你还得担心买家不作好评。反之,如果你花10元钱给刷手,人家是100%能给你形成一个虚假交易并追着你给好评。形成交易,店铺在搜索中的展示位自然就会优化,流量自然届至。”麻策说。
 
  “刷单”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判入刑有些“操之过急”
 
  据了解,被判入刑的李某某的“刷单”平台的流程为:刷单者悬赏任务点,刷手通过聊天工具联系“卖家”接受任务;刷手到“卖家”店铺虚假下单并支付款项,“卖家”发“空包”;刷手虚假收货并给予好评、收取90%任务点,剩余10%被平台抽取;“卖家”将刷手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刷手,“刷单”完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方超强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对于“刷单”被判入刑的问题,律师们普遍认为判决意义重大,对行业有很好的警示作用,但被判入刑过重。麻策表示,余杭区法院第一次将组织刷单者判刑,这个判例意义非常重大,对刷单炒信相勾连的违法犯罪行为,势必将形成震慑。但是,目前法律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未来,也许刷单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根治,用刑法来评价这种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