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金融业务:滥用个人信息面临“穿透式监管”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近期联合发布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报告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存在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隐私过度暴露和侵犯个人隐私的倾向。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和数据治理体系。平台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应该以包容性、稳定性、技术中性和消费者保护为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在《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建议,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在借鉴域外信息保护立法与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有效控制共债风险,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近些年,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努力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起初,在包容的监管环境下,金融科技迅速兴起,比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快速增长。伴随着发展过程中一些风险的逐步暴露,如今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思路非常清晰,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的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认为,当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受到整个金融系统改革深化的影响,面临着新阶段、新形势。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规章制度先行的理解比过去更加深刻,社会对金融科技规范发展的期待更高,从业人员对金融科技发展方向、商业模式有了更清晰的把握。要提高站位,对金融科技有新的理解和认识,否则创新难以接受新形势的检验。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认为,大型的金融科技平台用户非常多,产品也很丰富,例如第三方支付,具有很多公共产品的属性,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此外,这类企业应该意识到自己不是单纯的科技企业,还具备金融机构的特点,要接受金融监管,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对风险有敬畏之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进一步表示,约谈与监管,并不是为了打压金融科技,不是对金融创新的否定。相反地,加强反垄断规制,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金融科技良性创新、行稳致远。董希淼说,金融管理部门实施从严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继续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隐私和数据信息安全。
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此前被监管部门联合约谈的13家网络平台企业陆续制定整改方案,所从事金融业务也更为规范。从细项来看,一些方面的整改效果比较明显。比如,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贷款产品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在人大货币研究所所长助理曲强看来,网络平台企业未来将非常重视监管和合规,并积极研究如何适应监管要求,然后在公司内部“刮骨疗毒”,就监管套利、违规放贷、支付业务违规、个人信息隐私安全违反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个行业要经历阵痛期,之后全行业的发展会有更明确的方向,也会更加健康。监管的本质目的还是以互联网优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而不是将互联网规模效应变成套利和挣钱的工具。”曲强表示,这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专注主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不要动不动就想着将业务金融化。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部分网络平台企业正考虑将金融业务与主业分开,将金融业务纳入新设立的金控公司。一位网络平台金融业务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目前正积极自查整改金融业务,未来很可能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2020年12月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时,就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其中一条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2021年4月,金融管理部门约谈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在整改要求中也提到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中信证券研报提出,对于部分符合金控要求的金融科技平台而言,资本杠杆、资产负债要求以及关联业务限制,或对过去的“获客-引流-变现”商业模式带来影响,资本补充与业务规范经营成为下阶段转型重点内容。董希淼也建议,对不同的网络平台企业,应实施有差异的整改路径。比如,蚂蚁集团整体申设金融控股公司,腾讯、京东等或将部分业务申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多数企业并不需要申设金融控股公司。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