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增兜底条款
发布时间:2017-08-29 13:44:10
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为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近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8月17日,天天快递发布声明称,天天快递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正式起诉京东,要求后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由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确立时颁布实施的,市场经济中许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中并无体现,因此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没有分则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学界对此颇多争议。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近24年来,首次在修订中增加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条款,被认为是修法的一大亮点。
草案一审稿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草案二审稿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列举了三类行为,并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