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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务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在修改原《关于规范性文件送审和备案的通知》的基础上,出台了《济南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为有利于各处室更加准确地认定规范性文件,参照省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型进行了明确。
        二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的方式。针对以往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方式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规定》进一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推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公开化。
        三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要求。针对以往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规范的问题,《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语言、结构、表述方式、有效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等进行了规定,从内容上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完整。
       四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原《关于规范性文件送审和备案的通知》对合法性审查程序未作要求,《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要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局政策法规处初审、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开征求意见和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等环节,从程序上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五是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环节和清理条件。《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和公布方式,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的条件,说明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重新登记和修改的程序,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该《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商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了商务监管规范化的进程,对于建立法治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