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副县长”解读电商政策 商河县放大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4月23日,商河县电商发展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网红副县长”王帅对政策进行了现场解读。该政策共7条10个方面,涉及电商产业园建设、农村电商发展、电商配套服务业发展、电商龙头企业发展、电商新业态发展、电商人才发展、电商协会发展等,将电商与三产融合发展,吸引电商龙头企业入驻,做好存量与增量,不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园区集聚发展、人才培育、乡村振兴、农产品上行等工作。
支持电商产业园发展。加大对电商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力度,以政策引导和鼓励电商龙头企业、物流快递企业、 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及电商相关企业向电商产业园集聚发展。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实行3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减半收取。
支持电商特色镇村(园区)创建。鼓励各镇(街道)聘请第三方电商运营机构或服务团队打造电商特色镇村,对辖区内的特色产品进行整合、包装、设计、策划、运营等,积极创建“中国淘宝镇(村)”“电商示范镇(村)”“电商特色镇(村)”等,对成功创建或获得国家、省、市电商相关荣誉称号的镇、村, 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建立专业电商园区或电商孵化园,按照实际投资额、入驻电商企业数量、电商人才集聚程度、网络零售额等指标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50 万元。
支持农特产品上线销售。鼓励企业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对于销售本地“三品一标”、区域品牌等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前5名一次性最高奖励 5 万元、10 万元。鼓励发展社团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推动农村电商创新升级,对于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社团电商、社交电商企业,根据后台交易额,分别给予前 5 名一次性最高奖励 3 万元。
支持农特产品电商品牌创建。鼓励农特产品企业创立电商品牌、提升品质、改进包装、加强宣传。对农特产品电商企业投入品牌注册、SC 认证、包装设计、宣传推广,且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根据投入资金额度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请单项补贴。该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支持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商河电商企业贡献较大的包装设计类、品牌策划类、金融服务类、电商平台类、电商培训类等服务型公司,经评比,每年每个类别优选 2 家企业授予“商河县优秀电商服务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服务奖励 2 万元。
支持电商企业仓储物流发展。加快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对于建设全县电商仓储物流一体配送中心、电商仓储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园区的,经认定后,根据投资额度给予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由配送中心或园区统一发货的电商企业或个体给予物流优惠。对电商企业在经营中的仓储租赁费,经审核后予以补贴,租赁仓储面积 500-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且年网络零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租赁费的 30%给予补贴,租赁仓储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且年网络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照当年租赁费的 50%给予补贴, 每家最高补贴 10 万元。
支持电商人才发展。鼓励各类群体开展电商创业,组织电商人才培训,对辖区内的电商人才、跨境人才、直播达人等实施“英才计划”,促进电商扩散式发展。对在我县设立电商人才实训基地的电商相关行业机构或企业,按实际培训人数及孵化效果,给予最高补贴 20 万元;鼓励电商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对企业引进年薪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聘用时间超过 1 年(含 1 年)的高级管理、营运、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引进培育的电商人才,依据《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县”战略的意见》(商发〔2018〕24 号)和《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雁归商河”人才工程的意见(试行)》(商办发〔2020〕6 号)等政策文件,按照相关标准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发挥电商协会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电商协会加强自身建设,支持协会组织会员企业抱团参加省内外或第三方平台专业性展会活动,支持协会组织开展电商创业大赛、应用宣传、培训交流、主题沙龙等活动。发挥协会会员企业客户资源优势,支持引进外地专业数据分析机构对我县电商产业现状进行分析,为产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参考,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
支持电商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电商企业,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型企业、交易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运营平台企业以及服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前 3 名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并授予“商河县电商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电商企业,按照《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意见》执行;对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转型电商、创建电商品牌且在主流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年网络零售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前 10 名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探索电商发展新业态。发挥新媒体电商带货优势,加强与短视频、直播平台和 MCN 机构合作。参与我县组织的电商直播、短视频带货等活动,每年开展“网红产品”“网红店铺”“网红达人”评选活动,根据产品销量、网络零售额、反馈评价、粉丝量等指标综合评价,分别给予前 5 名的产品、店铺、达人一次性奖励 1 万元、3 万元、5 万元。打造 2-3 个电商直播基地(产业带),根据投资额、网红达人数量、网络零售额等指标综合评价,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 5 万元。
来源:爱济南 记者: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