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区商务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工作程序及工作职责,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济南市商务局《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经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贸易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外经贸发展引导资金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及中央、省、市用于支持外经、外贸、外包和商贸流通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有利于我区改善和服务民生。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财务科负责会同业务科室做好区级发展引导资金年初预算的汇总上报、各级引导资金拨付及决算上报工作;汇总各业务科室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报告。 第六条 业务科室负责区级引导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包括使用方向、使用依据、使用重点、使用标准和使用金额;负责各级项目申请的通知,申请项目资料的收集、汇总、并提出申请项目的初步分配意见和原始资料存档;负责牵头安排申请项目的验收,依据工作安排编写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 第七条 每年申报中央、省、市、区级引导资金,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委托第三方(经政府采购中标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据申报资金的文件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已拨付企业的上一年度区级引导资金和预算调整的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同上)对资金使用情况、企业运行状况、绩效及综合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第八条产生的审计费用,由业务科室提供质量验收合格单与发票到财务科结算。 第九条 区级引导资金的审计报告由财务科存档备查。 第四章 权责监督 第十条 业务科室负责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确保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资金使用效果达到预期目的,每年6月底对上一年度区级专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引导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按要求向主管业务科室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评价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不按申报用途使用、截留转移、借机挥霍浪费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今后各类引导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在借机索贿敛财、报销票据等行为,由局纪委进行核查,一经查实,报局党委处理,并取消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当年度评先争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今后在商务领域增设的其他项目的区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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