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0531-51702706

首页 > 通知公告 >

济南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用地管理

  1.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2.企业在原有独立工业用地(不含原工业综合用地和共用工业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3.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

  4.探索工业“标准地”出让。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发〔2018〕23号)

  5.支持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滩、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济政发〔2018〕17号)

  6.支持旅游业项目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具体供地政策以及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业态旅游用地政策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家旅游局等11部委《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局、旅发委。济政发〔2018〕17号)

  7.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等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健康服务、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符合相关条件,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济政发〔2018〕17号)

  8.支持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非营利性(由主管部门认定)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批准转为营利性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土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对2012年1月1日前原研发用地(C6类土地)上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及政府平台以联建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未改变用途的,可以按楼层和房间分割确权;已经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交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分割确权。进一步规范工业综合用地管理。今后不再新批工业综合用地,对已供工业综合用地,按现有批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0.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低效用地,对未完成开发的部分,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购),并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1.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僵尸项目、烂尾项目,允许现状收储,可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二、降低成本

  12.加强税收优惠支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即报即享、应享尽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税收优惠,执行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底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底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简化报税程序。推广涉税事项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提供预填式一键申报,缩短企业办税时长。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对无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推行简易注销方式,实现纳税人在线自行申报和办理注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济发〔2018〕23号)

  14.减轻涉企收费负担。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除清单目录内13项收费外,其他一律不得征收。取消一批市定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杜绝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公共事业、垄断行业向市场主体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物价局。济发〔2018〕23号)

  15.方便企业获得电力。简化企业用电申请环节,压缩用电报装时限,低压用户合并现场勘查和装表接电环节,普通高压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高压用户在竣工验收时仅需提供用电工程竣工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安排,推动企业参与省内或跨省区电力交易市场,开展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牵头单位:济南供电公司。济发〔2018〕23号)

  16.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压缩报建时间,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普通工商客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并通气;各区县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研究制定天然气直供政策,推动天然气生产管输企业向工业集中区等用户提供直供服务,对直供用户天然气价格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下浮。(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发〔2018〕23号)

  17.方便企业获得供水。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环节逐项承诺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6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城乡水务局。济发〔2018〕23号)

  18.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政银”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合作银行对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生的风险给予补偿,最高给予合作银行本金损失40%的补偿。单户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贷款额上限为300万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小微企业按照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19.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4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济发〔2018〕9号)

  20.推行企业贷款贴息。对十大产业法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法人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1.设立转贷引导基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原则,坚持公开、公正服务。供不应求时,优先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单笔转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含),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转贷费用按照转贷额1‰/天收取,且10天以内转贷费用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5‰。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转贷费用,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牵头部门:市经信委。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5号)

  22.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2017年年底前,年生产总值300亿元以上的区及高新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他县区分别至少成立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23.加大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及奖励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业务补助,并按照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增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8%。(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发〔2018〕23号)

  24.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取消企业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全面开展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等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发〔2018〕23号)

  25.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采取由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设立。由市、区县政府出资300亿元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形成不少于1000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只子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形成不少于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济发〔2018〕9号、济政办字〔2018〕71号)

  26.统筹发挥各大平台载体作用。做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规模,整合部分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兼并、盘活部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扩大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资产总额,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同时引入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等省属产业投资平台,撬动社会资本、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投入,打造百亿级产业发展基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等多种投资运作方式,助力十大产业特色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要充分发挥母基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放大作用,重点围绕十大产业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对投资我市十大产业的基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劣后级资金。(责任单位: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济南财金投资控股集团,市发改委、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三、产业发展

  (一)宽禁带半导体产业(济政办字〔2018〕91号)

  27.强化区域载体建设。

  (1)支持济南高新区发展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充分发挥济南高新区在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方面的综合创新和产业优势,聚焦发展金刚石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加强规划策划,加快引进一批宽禁带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等重大项目。(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在济南槐荫工业区规划建设宽禁带半导体小镇,通过重点发展碳化硅、氮化镓、氧化镓等材料产业,以及基于宽禁带半导体的电力电子、光电子、微波射频等芯片(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其他省级以上园区引进发展宽禁带半导体及相关产业。(责任单位:槐荫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8.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支持槐荫区和山东大学联合国内外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成立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在宽禁带半导体小镇规划建设相关办公和科研孵化场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宽禁带半导体科技孵化器。市、区两级财政自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宽禁带半导体产业研究院发展,重点用于建设国际先进的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检测和服务公共平台,开展关键技术、芯片和器件等科技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器件。(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支持重点研发项目。对获得“核高基”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年度国家经费支持额度,给予等比例配套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9.创新财政金融支持。

  (1)加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下设立的产业创投类基金,投向宽禁带半导体产业,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培育、项目引进和企业并购。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投资我市的宽禁带半导体项目,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级、区县级预算安排的相关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要将宽禁带半导体产业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3)鼓励市场化投融资。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对上市挂牌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我市宽禁带半导体企业的孵化和培育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0.加快产业培育发展。

  (1)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对新上宽禁带半导体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通过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对具有发展潜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支持企业逐步完成从材料、器件、模组和系统解决方案全产业链的贯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2)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对企业重点投资的宽禁带项目,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等综合情况给予扶持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3)对生产研发场地费用给予补贴。对在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租用生产或研发场地的宽禁带半导体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对租金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二)总部经济(济政办发〔2018〕32号)

  31.总部企业引进奖励政策。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对以上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

  32.总部企业成长激励政策。

  (1)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山东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负责人)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30亿元,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

  33.总部企业人才保障政策。

  (1)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3号)认定为领军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规定享受《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相关政策。

  (2)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可选择申请人才安居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

  (3)总部企业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外孙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读,按有济南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政策,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置。

  (4)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总部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4.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政策。总部经济项目用地,通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申请政府建房补助的总部企业,项目用地单独供应,不得与住宅用地捆绑出让。

  35.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6.支持总部企业及其驻济分支机构申报汇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业

  37.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4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金融机构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38.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对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补助。实际募集资金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3)对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4)对符合政策第(1)条或第(2)条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5)市政府财政引导资金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的资金补助,按政府出资比例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享受的资金补助。

  39.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企业增资的,参照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4)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符合本项政策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40.对地方性金融组织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2)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本扶持政策施行后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的补助标准予以补足;本扶持政策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参照政策第(1)条规定,仅对其增资部分给予补助。

  (3)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41.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资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信用评级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2.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3.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42.对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济政发〔2018〕28号)

  (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200万元。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3)对首发上市的企业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补助: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折合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80万元;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补助50万元;不足5亿元的,补助20万元。

  (4)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3.对金融创新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并将金融机构对当地信贷投放的增量和增速水平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2)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3)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市财政出资,利用现有产业引导资金、基金以及金融企业中的政府股权和资产,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市属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济南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并给予政策支持。

  44.对金融人才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1)安家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2)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5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人),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1人),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工作性补助。

  (3)获得安家补助或工作性补助的高管人员,参照《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济政发〔2009〕13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就学入托的,由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安置入学(园);高管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

  45.对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6〕15号)

  46.加大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政策支持,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降低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成本。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要求开展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在中介机构出具完成改制的相关意见后,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一次。

  (2)完善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后备资源培育以及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企业改制综合服务平台,为改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企业因规范改制、上市、挂牌需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的障碍,县区权限内不能解决的相关重大事项,及时报市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每年在全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绩效评价中成绩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完善上市重点后备资源库,以项目储备库为基础,探索打造资本市场资源培育孵化中心、常态化投融资项目对接路演中心,不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促进企业与资本、信息、技术高效对接。对后备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后备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之前所上项目未进行项目审批报备、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给予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企业采取相关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符合补办不动产权证条件的,给予补办;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专题研究调整规划,对涉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问题经市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并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有关环保项目审批、历史遗留问题由环保部门督促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等要素优先解决;企业资产变更、过户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而产生的对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相应补助;重点后备企业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的,按其融资当年对市、县区两级财政新增贡献给予补助。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相应持股人。

  47.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推动国有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步伐,确保2019年完成全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市场,加大改制上市力度,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要推动主业资产上市。引导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通过首发、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推动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和与现有上市公司业态无关联且经营业绩相对稳定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力争到2020年,有3家以上优势骨干国资企业在主板上市,2家国资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3家以上国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用好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2)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挂牌上市。引导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行地点,科学规划发展路径。坚持境内和境外上市并重、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并重、上市和挂牌并重,实施多层次、多渠道上市挂牌公司增长计划。对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争取在创业板上市;对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争取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股权市场挂牌;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新三板”挂牌企业自挂牌第2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挂牌公司按其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享受该项补助的企业如再申报《济南市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6〕15号)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财务调整规范补助的,需扣除本项补助金额。鼓励境内外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通过首发上市、买壳、借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每成功上市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上市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公司,奖励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5万元。

  (3)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质押、债转股等方式募集资金,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盈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境内外并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发挥“以大带小”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聚集提升,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按照实际并购资产额、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补助,并分别补助引进该企业的县区或部门20万元、10万元。在我市合法设立的拟上市公司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的,按形成的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补助。

  (4)开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债券发行平台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性债券品种进行融资。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PPP等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力争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5)提供多渠道融资增信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研究设立市股权质押增信引导基金和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引导基金,运用市场机制为“新三板”和符合增信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质押或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基金增值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

  48.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资本市场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发展载体。通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动式生态优化等方式,规划打造中央商务区私募基金特色园区或投资大厦等基金业聚集载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打造特色“基金小镇”,增强协同发展效应,促进产业链式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资本市场集聚区加快形成。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市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购交易额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4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3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助标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2)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集聚一批以境内外知名基金为核心的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探索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有市、县区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市、县区两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9.培育壮大要素市场,提升资源集聚配置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济政发〔2018〕13号)

  (1)壮大要素交易市场。积极协调省级主管部门对我市发展要素市场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延伸业务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借助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所在全省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效应和专业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市场集聚发展。支持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知识产权、农林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资源配置能力的权益类交易市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

  (2)探索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省会资源优势,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设立矿产、农畜产品等方面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提供定价、贸易、物流、风险控制、供应链融资等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鼓励本地期货公司、交易场所加强与国际知名期货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分支机构,探索发展商品期权等衍生品场外市场,完善多层次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

  (四)会展业

  50.对济南市年度自主品牌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济商务字〔2018〕71)

  (1)展会租赁面积8000㎡(含)以上,且展位数量300(含)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2)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 500(含)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8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3)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展位在1000(含)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项目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10000㎡,增加补贴5万元,展会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含),给 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4)列入全市重点活动的各区县举办的特色展会及节庆活动,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对带动作用特别明显、影响力特别巨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审核认为确实需要加大扶持的,可以按适当比例增加资金补贴。

  51.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 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 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3)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租赁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4)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52.对取得国际性、国家级认证的会展项目、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济商务字〔2018〕71)

  (1)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2)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4)引导各会展场馆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办展环境。对各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总数额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生物医药

  53.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奖励200万元。我市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6〕1号)

  5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济政发〔2018〕19号)

  (六)信息产业

  55.电子信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以及当年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的,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实施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等认证,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在我市投资新成立并运营的电子信息企业,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支持从事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的电子信息行业事业单位尽快转制为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发展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56.鼓励软件园区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园区加大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对园区新建或升级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包括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云应用服务平台、动漫渲染平台、仿真模拟环境等)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鼓励成熟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服务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服务,对提供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技术平台,根据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软件服务业企业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企业数据库建设、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济政发〔2016〕1号)

  (七)物流业

  57.按照我市物流业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物流园区布局。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政策,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8.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59.鼓励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以项目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技术内容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0.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1.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电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62.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3.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4.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5.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6.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7.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8.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69.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拥有物流配送车辆100台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并提供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0.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济政字〔2016〕32号)

  71.鼓励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中心,对专业从事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物流车辆,给予市内通行和相关停靠便利条件。(济政字〔2016〕32号)

  72.鼓励物流人才创业,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物流企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对物流企业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照我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济政字〔2016〕32号)

  73.提高道路运输审批效率,对新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可现场办理有关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提供上门审批指导服务。依托综合性能检测站,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年审提供现场服务,不再对营运挂车强制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在重点物流园区、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按规定配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对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济政字〔2016〕32号)

  74.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5.对评为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6.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7.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8.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79.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济政字〔2016〕32号)

  80.改善物流车辆通行条件。研究物流车辆市区通行分类管理措施,加大对新能源物流车、冷链配送车辆、标准化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物流车辆过黄河收费问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济发〔2018〕23号)

  (八)其他产业

  81.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在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82.扶持总部经济和平台型企业发展。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善核算办法,支持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集中核算、汇总纳税。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参照《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享受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教育、卫生、户籍等绿色通道待遇,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指定市级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优先待遇。市教育局建立学生转(入)学(园)绿色通道,为符合入学条件的总部企业未成年子女优先协调安置入学(园)。年纳税地方留成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其员工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新设立总部法人企业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前三年每年给予50-200万元的工作补助。金融总部企业按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执行。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根据对地方中小企业支持服务情况,每年确定10家重点平台型法人企业,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政发〔2018〕17号)

  83.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鼓励建立电商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线上网络交易平台规范经营。培育网络经营新业态,推进移动化、互联网化经营,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电商。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对线上销售当地农产品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电商特色小镇,获得有关市级以上部门称号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济发〔2018〕9号)

  四、提质增效

  84.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对我市先进制造业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 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按照单位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山东名牌”、“济南名牌” 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5.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 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2000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6.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 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7.恢复振兴“老字号” 品牌。对新获得“济南老字号”、山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认定的企业符合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老字号” 企业在我市特色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入驻经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8.鼓励区域品牌。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大品牌宣传力度,设立城市品牌、区域品牌专项推广资金。(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9号)

  89.加大对行业领军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分别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在省财政最高奖励5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给予40%的贷款贴息扶持,最高扶持30万元。(济发〔2018〕9号)

  90.推动高新产业规模提升。在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领域内,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济发〔2018〕9号、济政发〔2018〕17号)

  91.推动产业链延伸合作。支持十大产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市场拓展、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本地化示范工程建设和对外投标活动。(十大产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92.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新增“小升规”法人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集中公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2016年为基期,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十大产业领域的新增入库企业,没加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内,每在库一年,每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济政发〔2018〕17号)

  五、招商引资

  93.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局。济政办发〔2017〕5号)

  94.对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奖励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上年度排名为准,下同)制造业项目,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平台型企业来济设立地区总部,总部法人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规定,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在我市设立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汇总纳税功能性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5.拓宽利用外资渠道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在境外上市融资,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融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返程投资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备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积极在城市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等领域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6.产业招商政策。对于外商投资我市十大千亿产业,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前景广阔的世界500强项目、行业领先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除按照利用外资规定给予奖励外,市级产业发展资金可按照市场化方式以股权或其他各方可接受的方式支持引进, 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收益要求, 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研究给予支持。(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7.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政策。对外商将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对该企业转股、转增资本或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济政发〔2017〕21号)

  98.严格兑现招商承诺。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县区投资促进局牵头,统一受理各类招商政策兑现方面的投诉要求,协调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兑现依法签订的招商引资承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济发〔2018〕23号)

  六、创新创业

  99.加大对创新平台载体的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十大产业领域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孵化器、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财政一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的同时,市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奖励。(济发〔2018〕9号)

  100.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济财教〔2018〕39号)

  101.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济政发〔2016〕20号)

  10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济政发〔2016〕20号、济科发〔2017〕22号)

  103.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4.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扶持;新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依据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和建设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0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扶持政策,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科技重大专项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作为申报市级各类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济政发〔2014〕22号)

  106.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7.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活力。支持高校院所新独立组建或与我市各区(园区)和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在济产业化落地等情况,经评审或考核可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济人才发〔2017〕7号)

  108.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09.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济政发〔2016〕20号)

  110.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济政发〔2016〕20号)

  111.鼓励科技园区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用于载体内创新平台建设。(济政发〔2014〕22号)

  112.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我市“5150”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企业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3.健全完善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创新扶持。(济政发〔2014〕22号)

  114.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创新券分为普惠券和重点券2大类共8种券。一家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申领创新券60.5万元。

  普惠券包括三种券:一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通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互联网和科技金融等服务。申领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并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0%给予科技服务机构奖励。二是服务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部分“个转企”, 用于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法律维权等专业化服务,申领最高额度为5000元。三是活动券。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用于企业购买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沙龙、路演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申领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重点券包括五种券: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二是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三是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各类科技园区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或者高校、科研院所发明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四是企业研发投入引导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享受《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最高额度为20万元。重点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济政办发〔2017〕9号、济科发〔2017〕49号)

  115.引导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 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 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济政发〔2014〕22号)

  116.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政发〔2016〕20号)

  117.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并从教育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部分成果转化基金,促进完善高校院所校地合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对驻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完成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和拍卖,并在本地转化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不超过成交价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3000万元以上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本市辖区内单位)2000万元以上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中小微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济发〔2018〕9号、济科发〔2018〕20号)

  118.支持企业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对成功实现技术和成果转化并实际取得效益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济南市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发展绩效突出的科技型企业作为市自主创新暨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对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济政发〔2014〕22号)

  119.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济科发〔2018〕20号)

  120.优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和海外优质资源集聚政策。设立“侨梦苑”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组建“侨梦苑”产业投资基金,有效破解企业融资困局;设立“侨梦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支持;实施“侨梦苑”企业融资费用补助,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设立“侨梦苑”专利质押融资专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建立“侨梦苑”服务协同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精准服务。(济政办发〔2018〕11号)

  七、营商环境

  12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发挥省城在产业技术基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扶持,以放大济南优势,促进济南市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对获得军工生产保密资质和武器装备承制许可证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2)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济发〔2018〕9号)

  (3)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上“云”。2017年到2019年,每年设立2000万元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3年内推动1万家企业上云,对评定为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其他上云企业按上云内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成立企业上云创新联盟,构建云服务良好生态。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到2025年,我市50家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定,对开展并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证书的非公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济发〔2018〕9号)

  (4)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产业发展载体、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康养等兼具公共服务功能的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济政发〔2018〕17号)

  122.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法制办。济发〔2018〕23号)

  123.开展“全链条”审批服务模式。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24.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凡有审批需求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优化重构再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场主体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业主承诺、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发件”,进一步完善提升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运行模式,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政发〔2018〕17号)

  125.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按照“能免则免,应放尽放”的原则,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平等开放投资领域,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进入壁垒,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是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实行核准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济发〔2018〕9号)

  126.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济政办发〔2018〕21号)

  127.加快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积极争取并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限,相关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权属、提交设计方案并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的,于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标准厂房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审查整体布局、指标和建筑间距、退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济政字〔2017〕80号)

  128.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实体经济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意见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民营投资项目可自行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非国有控股项目可自行招标,事后备案。实行开工备案制,实体经济项目在具备立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后,可先行备案开工建设,同步完善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政字〔2017〕80号)

  129.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优先办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排污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小于1吨/年的新改扩项目,道路、管线类项目,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排污总量确认豁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济环字〔2018〕166号)

  130.工业项目分割确权管理。单个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单个工业项目,建成后无实际生产或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以区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准的成本价转让给省、市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单个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确需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允许现状收储,重新策划后,按现有规划整体或分割后的现状实施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济政字〔2017〕80号)

  131.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由政府主导,在各开发区、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的标准厂房,给予免除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优惠政策,采取限价、限销售对象等方式对外租售,为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实现工业项目“拎包入住”。允许工业企业按栋、按层购买标准厂房或先租后买,所交租金可抵扣房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政字〔2017〕80号、济发〔2018〕23号、济国土资发〔2018〕51号)、济经信技改字〔2018〕2号)

  132.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济发〔2018〕9号)

  133.企业开办“一次办成”。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34.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对快递、连锁商业等需在多县区设立分支网点的行业,可以自愿选择在市工商局或所在县区局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一照多址”,简化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济发〔2018〕23号)

  135.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相关审批监管部门。济发〔2018〕23号)

  136.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由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一企多证”为“一企一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济发〔2018〕23号)

  137.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对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实行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因法定事宜或纠纷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等信息。(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济发〔2018〕23号)

  138.扩大区域综合评价适用范围。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评价、节能评价、文物保护、交通影响评价、泉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全面推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由建设单位“逐一”编报,变为由各功能区、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济发〔2018〕23号)

  139.实施工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承诺制。对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前提下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以及规划审批要求、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依法依规自主进行建设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审批服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济发〔2018〕23号)

  140.试点项目建设承诺制,企业在获得用地后对建设工程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等国家强制性要求及产业准入条件的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勘察、设计,通过技术性审查合格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允许建设施工,施工过程接受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验收。(牵头单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济发〔2018〕23号)

  141.推行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42.提升招投标监管效能。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区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济政办发〔2018〕1号)

  143.优化出入境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需办理每次可停留180天的R(人才)字签证、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大幅缩短永久居留业务、签证业务、居留许可业务办理时限。将出境紧急会议、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商务活动纳入证件办理绿色通道范围。为赴港澳商务企业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公通〔2018〕220号)

  144.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强买强卖、阻挠建设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属于涉黑恶犯罪团伙,组织专案力量实施打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发〔2018〕23号)

  145.包容审慎监管新经济、新业态。对网络社交、跨境电商、无人零售、社交电商、无车承运人、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轻微违法,但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实施柔性执法,依法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牵头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济发〔2018〕23号)

  146.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的失误,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建立我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涉企政策性文件,都要征求企业家意见或请企业家代表参与制定。(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工商联、有关政策制定部门。济发〔2018〕23号)

  14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商标、著作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济政发〔2018〕17号)

  148.建立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企业全生命周期、企业投资环境、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等方面,选取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市场开放度等指标,建立我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全面系统进行测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进相关部门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济发〔2018〕23号)

  149.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组建全市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反馈落实和跟踪监控。企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查处曝光机制。(牵头单位: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济发〔2018〕23号)

  150.建立营商环境问责惩戒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问责情况纳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济发〔2018〕23号)

  八、人才支持

  151.建立人才分类目录。建立全市人才分层分类体系,按照人才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五个层次。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协调机制,成立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对济南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协调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52.实施顶尖人才集聚计划。制定顶尖人才奖励资助实施办法。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53.深化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新来济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直接纳入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管理服务范围,其中全职引进的,分别参照“5150”引才倍增计划A类、B类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对我市自主申报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按照国家、省人才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

  154.实施泉城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聚焦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量子科技、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等十大产业,以“高精尖缺”为导向,集中力量培养本土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对入选的创业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同时提供工作场所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等支持。对入选的创新人才(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成长性和业绩突出的人才团队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

  155.实施产业金融人才集聚计划。制定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5年内分层次引进培养一批紧缺型金融人才、领军型金融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打造产业金融人才特区。根据引进金融人才的层次和水平及对全市金融产业的贡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生活补贴。对于特别优秀的领军型、紧缺型金融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办理,享受更高待遇。(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济发〔2017〕16号)

  156.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泉城优秀企业家人才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培养。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建立创新型企业家培训基地,定期选派重点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家到国(境)外学习交流。实行企业家培养导师制度,选择知名企业家担任导师,对新生代企业家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家参与全市战略决策对话咨询制度。(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济发〔2017〕16号)

  157.支持用人单位更好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制定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遴选一批重点企业,实施人才工程配额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子女教育费等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我市事业单位引进A、B、C类高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市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济发〔2017〕16号)

  158.积极推进市场化引才。完善高层次人才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建立开放共享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海外行、城市行、高校行”等高端人才专项对接活动,举办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大赛。在海内外高端人才密集地区设立人才工作联络站,构建常态化的人才联络网。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依托高端猎头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寻访和引进工作。建立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落户A、B、C、D类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59.深化“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加大柔性引才工作力度,建立柔性引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汇聚全球创新创业人才。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经评审认定,命名为“泉城学者”,并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

  160.建立更具活力的省会人才集聚机制。研究制定有利于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新创业的支持政策、激励机制和服务办法。将驻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人才纳入我市资助服务范围,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积极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住房、子女入学等服务。完善驻济中央、省直单位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中央、省直单位人才在济创业,享受引进人才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深化校(院)市、校(院)企合作机制,促进校(院)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济发〔2017〕16号)

  161.促进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后也可享受上述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62.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济发〔2017〕16号)

  163.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投入,整合市级财政人才发展资金,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动态管理和审核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各县区都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增加资金规模。探索建立重点人才工程资助经费市和县区财政分担机制,根据县区财政状况确定差异化分担比例。创新人才发展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企业信贷支持,探索推行“人才贷”等扶持方式。建立人才创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对在济创新创业人才的企业贷款,可给予每个企业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的担保费用补贴或部分贴息。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济发〔2017〕16号)

  164.完善有利于各类人才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股权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市十大产业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骨干人才及新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结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大小,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人,每人金额为贡献额度40%以内的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济发〔2017〕16号)

  165.加强人才发展载体建设。研究制定引进和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意见,对引进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在资金保障、建设规划、科研条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选择部分研发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采取财政和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在济南章丘高教科创片区规划建设济南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整合市、区两级资源,在人才引进培养、公共服务平台、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融资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先试先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设立“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按照省财政补助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建站经费。建设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展离岸创业托管和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打造国际化综合性引才平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协。济发〔2017〕16号)

  166.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人才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方面职责。建立人才政策调查和评价机制,采取“一年一调查、一年一评估”方式,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清理有关政策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67.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放宽人力资源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来济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和规模发展,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加大高端猎头和国际知名人才寻访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加大高端猎头专业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的园区,经评审认定,可以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年度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大品牌”“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强机构”“省级优质猎头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新获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财政奖补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研修培养,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68.成立济南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将济南专家协会换届更名为济南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承接人才工程评审、人才培训、人才服务等项目,推动人才交流、政产学研合作,搭建政府和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桥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

  169.设立泉城“人才驿站”。全市范围调剂500个事业编制作为人才编制“蓄水池”,滚动使用、动态管理。凡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其事业身份,并享受人事档案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审等服务。(牵头单位:市编办。济发〔2017〕16号)

  170.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市高层次人才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提高高层次人才出国(境)事务办理效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牵头单位:市外侨办。济发〔2017〕16号)

  171.建立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协同推进机制。以招商项目为载体打包引进领军人才与团队。实行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一体化考核,县区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分别视同完成1亿元、60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从市外全职引进1名省部级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人选,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分别视同完成5000万元、30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济发〔2017〕16号)

  172.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好山东省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各项待遇水平。深入开展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建立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将服务基层成效作为市级人才工程的重要考核指标,市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基层和县域倾斜,在名额分配、资金配套方面予以支持。完善科技副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科技副职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73.积极推进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建设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人才改革试验区,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建立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人才政策体系、管理制度和服务模式,集聚引进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兴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济莱协作区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试点工作,在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完善人才畅通流动制度体系、区域人才一体化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实践。支持县区因地制宜,在人才集聚、政策创新等方面先试先行,建设一批特色人才改革试验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

  174.建立人才“金卡”制度。为现有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金卡,持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创业投资、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社保、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受到及时高效专项服务。加快推进国际学校建设和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办学,更好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对国际化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需求,新引进的A、B、C类人才子女在就读方面,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妥善安排。妥善解决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问题,消除人才后顾之忧。完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A、B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一级医疗保健待遇;C、D类人才参照享受我市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完善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人才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深化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济发〔2017〕16号)

  175.实行更为便利的人才居留落户政策。建立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济落户,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受住所条件、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在市人才服务局设立“人才集体户”,来济创业或就业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注册登记就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落户。对我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建制”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及团队,经市人才办统筹协调并审核后,可办理落户。(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济发〔2017〕16号)

  176.优化外籍人才管理服务。全面推行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建设济南市外国人来华工作公共服务中心,为外籍人才来济工作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取消来我市工作年龄限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人才签证)的范围,健全完善外籍人才特别通道服务机制,为外籍人才及其家属提供签证受理和居留便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济发〔2017〕16号)

  177.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统筹市、县区资源,通过两级共建、县区自建或整合现有房源等形式,集中建设或储备一批人才安居房,作为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房,周转期5年。允许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平台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对新引进的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B、C、D类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最长免租5年的住房。对企业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1000元的标准享受连续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需要购买住房的,经本人申请并认定后,可不受户籍、在我市缴纳一定期限社会保险等限购政策影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济发〔2017〕16号)

  178.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重点建设“一库两网五平台”。“一库”是指人才项目数据库,动态分析掌握全市人才现状;“两网”是指“中国济南人才”官网和“睿智人才”微官网,发布人才政策、工作动态、人才需求等信息,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五平台”是指信息发布、项目申评、管理评估、人才服务、供需对接等平台,打通全市各类人才服务渠道,让人才享受一键式、互动式的优质人才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发〔2017〕16号)

  179.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化组织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职能。进一步明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建立重点人才工作督办制度。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济发〔2017〕16号)

  180.充分发挥党的组织凝聚人才作用。深化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真诚爱护人才、关心人才、成就人才。加强人才思想联系,强化各类人才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国情省情市情研修。加强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力度,营造爱才敬才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济发〔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