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大力发展电商经济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方案》(济办发电〔2020〕25号),全力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
2021年6月1日
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力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大力发展电商经济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方案》(济办发电〔2020〕25号)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打造直播经济基地(产业集群)
(一)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商直播基地
第一类: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占比60%以上的电商直播基地,合作各方权责清晰、制度健全,需设有培训室(不少于100平方米)、直播间(10间以上且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等配套区域,活跃主播(或账号)10人(个)以上(知名平台粉丝个数不少于5万)。申报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资金:1.直播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2.赋能本地企业50家以上;3.服务本地企业上架产品不低于200款。
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实现销售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含首次)。
第二类:对总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占比60%以上的市级电商直播基地,需设有培训室(不少于200平方米)、直播间(20间以上且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众创孵化区(不少于200平方米)等配套区域,实际入驻有纳税的新媒体电商相关企业10家以上且提供房租减免或公共区域使用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报期内营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20万元的奖励资金。
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每新增营收300万元或直播带货销售额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
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含首次)。
对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支持:
(1)对获得第一类奖励,三年内按照申报流程核定达到第二类标准和条件的,纳入第二类项目管理,按照第二类奖励额度予以支持。
(2)对满足第一类、第二类标准和条件的,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内知名平台授权或认证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第一类、第二类奖励,次年申报期内按照“新吸纳孵化企业”数量每个最高5000元、“孵化企业毕业”数量每个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孵化企业为济南注册企业且入驻孵化期不少于6个月),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打造直播经济产业集群
1.对自有品牌型电商企业。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1000万元以上,按照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全品类销售型电商企业。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2处(含2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3000万元以上,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媒体电商服务型企业。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2处(含2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以新媒体电商方式服务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申报期内,同一项目和主体选择以上三类的其中一类予以申报,同一项目和主体不重复申报“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商直播基地”方向;上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
二、支持培育引进直播专业人才
(一)支持机构与院校联合办学
对纳入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人才服务”名录的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开展新媒体电商专业人才线下培训,单次培训周期不少于40课时且总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申报期内按照结业学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培育孵化达人主播
对签约达人主播(签约入驻三个月以上)开展直播带货的企业,申报期内单个主播带货总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为本地企业直播带货达到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满足以上条件的主播合作本地企业销售每增加200万元按照5万元的标准予以叠加,给予单个主播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新媒体电商培训
对纳入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人才服务”名录的企业,在本地举办新媒体电商线下培训达到10场以上、培训总人数覆盖1000人次的企业,按照培训实际支出(含场地及设备租赁、讲师费等方面支出)30%的比例、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电商产品供应链企业发展
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电商供应链企业,整合各类产品数量超过3000个,且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营销产品1000款以上,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带动本地企业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带动本地企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带动本地企业销量每新增1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3年(含首次)。
对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叠加支持:
(1)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内知名平台相关业务授权(授牌)或认证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自建独立的线上交易平台,打通线上线下供应链整合渠道的,按照申报期内建设线上平台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原则和程序
(一)申报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公开征集,企业(单位)自愿申报,依规组织审核。
(二)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申请资金的企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归口业务处室,同时提供汇总表的电子版。
3.经市商务局归口业务处室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核对后,将项目汇总表报市商务局财务审计处汇总。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4.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项目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后,配合市商务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市属项目资金拨付到市商务局,将区县项目指标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申报项目须验收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1.政策资金重点支持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法人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2.政策所指“新媒体电商”为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形式实现商品网络销售的线上交易模式。
3.政策所指申报期自《大力发展电商经济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方案》实施之日开始,起止时间及申报材料依据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4.同一申报期内,同一项目和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打造直播经济基地(产业集群)”“支持培育引进直播专业人才”“支持电商产品供应链整合”三个方向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5.同一项目和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市内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补贴。
6.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6月1日印发,现就该《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2020年5月2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大力发展电商经济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方案》(济办发电〔202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经过2-3年的努力,将济南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目标。自文件施行以来,我局联合区县、部门及机构,通过上下联动、积极组织,推动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开展直播专场活动、开展电商直播培训,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实施方案》“推出一批直播经济扶持政策”,同时为保持该政策的延续性,我局牵头拟定了《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助推我市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健全电子商务产业链上下游要素,为全面实现《实施方案》预定的工作目标,提升全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该文件起草过程
按照《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要求起草的《济南市支持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先后通过事前绩效评估、召集座谈会、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局党组办公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社会以及市商务局局党组和处室等的意见建议。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吸纳完善,形成此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部分:支持打造直播经济基地(产业集群)。包括“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和“支持打造直播经济产业集群”。按照基地(集群)的基础标准和申报期内完成的指标数据(直播带货总量或营收额度或服务收入等)予以考评。对申报基地首次满足要求标准和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次年申报实现的指标增量部分予以支持,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对申报集群满足标准和条件的予以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第二部分:支持培育引进直播专业人才。包括“支持机构与院校联合办学”“鼓励培育孵化达人主播”“鼓励新媒体电商培训”。分别按照与高等院校联合培训专业人才的结业数量、签约主播申报期内销货总量和带动本地产品销售量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开展人才培训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部分:支持电商产品供应链企业发展。对运用新媒体方式整合产品数量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期内带动本地企业达到一定销售额度的企业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次年申报按照带动本地企业销量的增量部分予以支持,单个申报主体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为申报原则和程序及其他事项。
四、该文件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