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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商法调整,平台不作为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商持续健康发展。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显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一位卖家在看了意见稿后,无奈道:知识产权从来不是小卖家能考虑的事。

  这次意见稿修改了哪些信息?卖家该如何维权与避免侵权?

  商家:柔性打击“侵权”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电商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权利人的通知及时转达商家。

  但电商平台采取的单方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对商家极为不利。平台擅自删除商品链接,意味着商家的商品无法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对商家造成的损失极大。

  为了避免“伤及无辜”,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家可以在接到平台转送的权利人通知后,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但同时,有商家却在其中“浑水摸鱼”,试图欺瞒了事。因此,本次《意见稿》增加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已经提交,但仍有个过程,而平台已经采取措施。为了进一步减少商家损失,《意见稿》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商家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的损失,平台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从增加的规定来看,国家是下定决心要整顿电商平台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也绝不手软。

  但过程来看,还是比较柔性的。例如,对于实施侵权的商家,可以通过担保来暂时中止平台对其采取的措施,既不影响商家正常经营,而该承担的后果一样少不了。

  平台:不作为者,吊销经营资格

  打击侵权的重任,最终还是落在了平台身上,从问责的程度可窥见一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也就说,平台对于实施侵权的商家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平台可能连生意都没得做了。

  电商法的这次修改,会不会引起一场蝴蝶效应?联想近期亚马逊的大规模封号事件,很难不让人做这样的猜测。

  尊重知识产权,是电商大势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9》数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我国电商从业人员达5125万人。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5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上升到20.7%。

  与此同时,涌现出一批批庞大的电商平台,淘宝、拼多多、京东、唯品会;细分领域跑出了社区团购如叮咚买菜、美团买菜,短视频电商如抖音、快手等。

  电商行业迅猛发展,但相应的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相对滞后。这与多方面的原因相关,《电子商务法》实施于2019年1月1日,时间也不到三年,不管是国内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发展,还是相关的维权保护路径,都仍处于一个需要加强与完善的阶段。

  很显然,大多数商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依然是比较模糊的。

  有的商家自己研发出新品,但因不了解商标注册,没有相关意识或觉得麻烦,最后没有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侵权却吃了哑巴亏。一位电商卖家告诉派代,“别人侵犯你的知识产权,反手把你的产权收购了,或者修改一下,换个词换个叫法,平台照样扶持人家,反手把你流量压没了。”

  而在维权上,仍见吃力。“提交证明,证明这个品什么时候上架的,这个东西在全网我们是第一个用的,跟小二扯皮,估计得来回一个多月吧。”耗时耗力,结果不一定尽人意。“人家卖得盆满钵满,你那个链接,凉了。”

  “知识产权从来都不是小卖家能考虑的事情。”该卖家无奈言道,“你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了,就只能下架、罚款、扣分。”

  基于此,了解平台规则,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既能更有效保护自己的成果,也能避免触犯侵权行为。

  上述卖家在经历“踩坑”后,就表示,“做新品时,如果有什么是你自己弄的东西,提前去申请产权保护,外观专利啥的都要弄。但是你不确定会不会卖得好,这东西就看对自己产品的信心了。”

  除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提升相关意识以及采取措施,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还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目前,最常见的三种侵权表现为(包括但不限于此):

  (1)侵犯商标权

  商家出售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未经其他商家授权或同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买家混淆成知名商品购买,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蹭品牌效应”

  一定市场影响和市场份额的商品,聚集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形成了知名商品品牌。该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语、电商店铺的装潢等在商家持续的投入经营中,已成为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显著性特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品牌效益。但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像注册商标那样的注册登记形式得到明确记载和保护。

  律师张颖在公众号“颖悟端律”上分析道,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家未经知名商品的商家授权,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广告语等,利用知名商品形成的品牌效应,搭知名商品的销售“顺风车”,使公众发生混淆错误购买。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如商家售卖假货及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达到一定规模和范围,商家面临的不仅是众多买家提起的大规模民事诉讼,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商家还面临被追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帮助商家更好的经营。在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加强的今天,也不要将潜意识和默契当做准则。毕竟,难以预料哪一天,平台为了响应号召就雄起直追,届时再觉得自己“无辜”也于事无补了。

  当下,电商法修改,对平台的追责力度加强,本身就是一个信号。亚马逊在相关的政策、舆论的监督之下,对“刷评论”的卖家进行“大开杀戒”,一改以往“较仁慈”的手段,也可以给我们一记警醒。

  短时间来看,或许不会“赶尽杀绝”,但要相信,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平台与商家,一定难以稳住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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