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0531-51702706

首页 > 电商资讯 > 行业动态 >

共享单车专利侵权案持续发酵 专家:单车可以共享 专利不可共用

  共享单车成为资本“红人”后,其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备受关注。针对共享单车专利侵权案持续发酵的态势,相关专家提出,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建议制定共享单车标准专利,推进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专利风险一直是创业公司面临的一大考验。目前,摩拜单车陷入“扫码开锁”专利侵权官司,永安行(603776)被诉涉侵犯“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共享单车投放市场后虽然解决了短途出行难题,但后续的社会管理以及法律问题正逐步显现。
 
  顾泰来是一名海归创业者,曾入选第四批国家“千人计划”。早在2009年,他就将创业项目聚焦在解决城市短途出行的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上,并于2010年申请了“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对其研究成果进行保护。后来,他与政府及投资人进行了接洽,但由于当时终端技术未普及和网络基础建设不完善,导致该项目搁置。
 
  短短几年后,摩拜单车、OFO、永安行、小蓝Bluegogo等共享单车品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占领大街小巷。顾泰来发现,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行)涉嫌侵犯自己的个人专利,随即走上了维权之路。
 
  日前,顾泰来诉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行)专利侵权案有了新进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顾泰来败诉。顾泰来不服这一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
 
  “我只是希望以此让大家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顾泰来表示,他并不是希望通过诉讼禁止共享单车的发展或者是以此索取高额的赔偿,相反他非常乐意将相关专利许可给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共同继续为公众提供便捷生活的服务。
 
  在盈利之前,扩大市场规模和拥有核心技术专利,这是共享单车企业的核心竞争点。业内人士表示,在商业模式和技术雷同的背景下,竞争不仅仅是用数量和价格抢占市场,城市运营和法律风险的规制问题更需要关注。
 
  其实,今年以来,由共享单车乱停放、占用公共道路空间以及共享单车本身涉嫌侵权而引发的相关诉讼层出不穷。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首起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民事案件。一小区停车场认为“摩拜单车”乱停乱放影响了物业管理秩序,遂委托物业公司将摩拜公司告上了法庭。
 
  记者注意到,“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维权案件还涉及一个业界非常关注的话题,即商业方法、商业模式能否申请专利的问题。
 
  “过去我们国家对于纯粹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几年来,司法实践已经开始研究对带有技术含量的商业经营模式给予相关的专利保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温旭认为,由互联网经济掀起的共享经济热潮中,一个好的商业模式一旦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话,就可能是价值连城。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纯粹的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2015年3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就“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明确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同年12月的另一个文件——《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
 
  直至今年4月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部分商业方法及商业模式,明确含有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及商业方法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创新的商业模式诞生后,往往会有大批企业跟风甚至抄袭,创新者享受的利益无法与其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相匹配。若无法获得合理保护,将会极大地影响创新积极性。”温旭说,以共享单车为例,单车可以共享,但专利不可共用,建议制定共享单车标准专利,推进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共享单车的未来能够走得多远,还需要依靠相关的知识产权。”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郑友德则认为,共享单车的共性特点是共享,而专利权是垄断。那么,单车的共享性和专利的排他性或者垄断性之矛盾如何平衡?由此,他提出一种解决思路,即探索专利实现共享的可能性,而这种共享有可能推动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