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0531-51702706

首页 > 电商资讯 > 行业动态 >

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的价值指向:社会公共利益被郑重重提

       有媒体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在首次、最后这样的关键词面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宪法”的语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有了别样的关注价值。

稍有梳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虽然是首次,但其实由来已久,至少早在2006年便有了修订稿。这其中的冲突意味,本身也折射了此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求索漫漫”。深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于利益博弈的激烈。

从经过首次修订后最后面目看,未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不少亮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则是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进而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将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有几个可以想见的时代背景:第一,这是法治建设对互联网时代的主动拥抱。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互联网因子已经深入其中,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绕不开对互联网的关注;第二,从立法技术层面讲,这是对一般条款中“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的具体化。将“一般条款具体化”,这是大陆法系在法治演进中的探索经验,并且已经在一些发达国家证明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而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领域的具体条款,在时代背景之外,更值得言说的是,是它的价值指向——从利益保护到利益权衡的转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着眼的,是对具体市场行为者的规制,所指向的是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更具体来说,是保护竞争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更流行的“潮流”是,从保护竞争者向保护社会公众的转变。这里依然是“保护”,但是社会公众的突出,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除了对竞争者的保护,还必须考量包括直接消费者、间接消费者在内的多方利益诉求。

以“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为例,这里除了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关系外,还有“用户选择”的存在。围绕着他们三者之间发生的市场经济关系,用户选择甚至是占据最终的角色,因为,这将直接影响用户的消费权益,以及那些潜在用户的权益,最终影响的,可能还包括整个消费生态。所以,在相关的立法规制上,必须有对各方利益保护的权衡,而不再简单地停留于对竞争者的保护。事实上,这与互联网精神所提倡的开放、共赢一脉相承。

恰缘于此,将互联网写入不正当竞争条款,便有了别样的价值指向——在保障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互联网时代的开放之外,社会公共利益被郑重重提。之所以说是再次,因为在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句话便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