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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不能有名无实 入法乃大势所趋

2016年6月1日起,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正式开始施行。根据《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除收寄快递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外,快递单必须实名,并且需先通过快递员检查验视。一年过去了,记者走访发现,实名制实施持续遇冷,使用“哆啦a梦”“欢乐颂”等名字可以无阻碍寄件(6月21日《北京晨报》)。

快递实名制自2010年6月1日公安部在浙江绍兴试点,到2012年2月23日圆通快递率先推出快递实名制,再到2016年快递实名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开始实施,一路走来,可谓循序渐进、稳步推行。但是实际效果事与愿违,快递实名制俨然有名无实,这种现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之所以要实行快递实名制,一方面是因为有杭州快递包裹爆炸事件、山东夺命毒快递等教训在先,另一方面也是有从源头遏制通过快递实施犯罪的现实需要。可快递实名制陷入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乍一看原因很简单:一者,寄件人从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不愿意提供;二者,快递企业落实不彻底,尤其在别的企业不坚持、自家企业坚持会影响业务量的担忧下,更是缺乏落实快递实名制的积极性;再者,部分快递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对快递包裹基本不进行实名审查。

其实,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快递企业、快递员、寄件人都对实名制不反对却也不重视、不抵触却也不落实,根本原因在于快递实名制对三方都缺乏约束力和强制力。尽管快递实名制已列为国家行业标准,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罢,都未对快递实名制作出规定,更勿谈未按快递实名制操作将面临何种处罚的问题。如此就给实际执行带来一系列问题:寄件人不愿意提供个人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包裹又非法律法规禁止邮寄的物品,快递企业能否拒收?由谁来监督快递企业执行实名制?对没有执行实名制的快递企业又能怎么办?

要改变快递实名制有名无实的现状,有必要推动快递实名制入法,先从修改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入手,将快递实名制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载入其中,应规定凡是不愿意提供实名的包裹,快递企业应当一律拒收,否则就要对快递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当然,快递企业必须加强对寄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泄露寄件人信息的,既要苛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要对寄件人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经济和精神上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此外,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行,还应当明确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从现行的快递行业监管体系来看,可将实名制的监管职责交由邮政管理部门履行。同时,快递行业协会也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通过完善行业内部规则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实名制的执行,对未执行实名制的企业,可在行业内部进行惩戒。只有这样,快递实名制才会走出有名无实的局面,从源头上切实防范不法之人通过快递实施犯罪,让快递更可控、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