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性涉企收费将“只减不增” “只降不升"
严格管控政府性涉企收费,“减项目、降标准”是今后的主旋律
《意见》要求,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政府性收费项目外,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减项目、降标准”将成为今后政府性收费管理的主旋律。
《意见》还提出“两个必须”:对中央和省出台的政策,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且要严肃执纪问责。
涉企收费减免后,各级财政要为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财政保障。
大力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彻底清除“红顶中介”市场垄断
《意见》指出,实行费随事减。一方面,从审批事项上,按照“事无例外皆下放”的原则,最大限度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从根本上减少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另一方面,从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因审批环节多和证明材料多而带来的重复收费。对区域内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实行“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缩短企业“收费链”。
《意见》还要求,切断利益关联,彻底清除“红顶中介”市场垄断,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确需开展并收费的,要尽快与主管部门脱钩或转企改制。
同时放宽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对本地和外地中介服务机构一视同仁,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强制指定。
在价格监管方面,《意见》指出,实行“分类定价、重点限价”,对于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由政府定价管理;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规范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定价;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收费,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市场监管方面,建立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制止涉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意见》重点在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标准、会费收取、信息公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比如,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程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否则,企业一律拒绝、坚决抵制。任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都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脱钩改制。采取“五分离”、“四不得”措施,加快脱钩改制工作,即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和外事等与原挂靠单位分离;政府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授权委托行业协会商会行使行政职能,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影响力从事收费活动,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在职和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或干预行业协会商会活动。
同时严把登记审查关口。实行“两个严禁”: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防止重复收费以及假借部门名义收费。
《意见》还要求,实行内外“双管齐下”:内部治理上,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回归服务本源。外部监管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行业协会商会各项收费进行重点检查。
强化重点领域收费管控,坚决查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
《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放开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收费,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今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建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为规范金融领域收费,《意见》提出,金融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凡未纳入名录的不得擅自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虚增收费。
为大力降低交通物流收费,《意见》要求,从严控制新设一级公路收费,到期收费站点该取消的必须取消;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抢险救灾等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以及各种交通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为清理取消涉企保证金,《意见》要求,对现行的涉企保证金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大众网 李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