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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的这场官司 值得所有跨境人深思

  最近一个被跨境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小伙伴给我发了一个唯品会的案例,看了整个案件判决的内容,和最早第一个跨境打假重庆案例判决和网易考拉胜诉的案例类似,即甲方作为服务平台,和消费者构成的是服务合作关系,并非直接销售关系。里面还有分析细节,跨境电商小伙伴可以看看学习。

  同时,最近也有小伙伴不断提供被打假的消息,主要是水货等情况。基本只能吃哑巴亏,本身产品进境都是不合法路径,对于产品本身真假质疑都无法解释,被打假成功概率非常大。还有很火的一些跨境加盟店,店面使用水货,无中文标签、或者自己印刷中文标签贴在水货上蒙混过关,都是比较容易中招。

  所以还是呼吁大家,经营跨境进口尽量合法合规,案列看多了也快麻木了。经营得长久比盈利多更值得让大家期待,此判决如下:

  (由于判决书较长,主要部分将加粗处理,以方便阅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

  2. 唯品会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张某某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唯品会在网页显示的消费者告知书就认定唯品会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违反法律规定,明显错误。

  涉案产品虽然属于进口产品,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违反强制性规定,放松了对食品安全审查底线。

  另唯品会未将消费者权益告知书放置在网页显著位置,也未对免责条款的文字做加大加粗处理或以特殊的文字符号表示足以引起张某某的注意和重视。而是将免责条款放置于内容繁多的网页底部,夹杂于唯品会国际和跨境购介绍之中。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唯品会未对采用格式条款形式的消费者告知书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唯品会对消费者告知书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张某某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唯品会责任、加重张某某责任等对张某某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未能证明涉案产品有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害后果,故本院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应以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

  (三)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多次恶意购买本案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是张某某的第一个案件,此前从未购买过类似产品,也从未有类似诉讼。之所以分次购买,也主要是因为网站强制性设置一次只能购买的金额在500元以下,多了无法下单,而张某某确实需要购买这么多。张某某是知道辅酶成分存在,但是购买时并不知道含有辅酶成分违法,是经朋友提醒认为这个产品可能违法才进行维权。

  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再退一步,即便是不能支持十倍赔偿,但本案产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某有权要求退货。原审法院判决不退货,没有法律依据。

  唯品会的答辩

  (一)唯品会认为并没有构成欺诈,张某某在风险提示下反复购买涉案产品的情况下,并知道产品含有辅酶Q10,唯品会认为张某某作为具备正常理解能力的正常人,其对自己的购买行为应当完全负责;

  (二)唯品会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即便用词不妥但也完全不构成欺诈程度。

  (三)对于张某某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唯品会同意原审判决的观点,但对原审判决的法律关系认定有自己的意见。

  唯品会认为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关系,唯品会是依照境外公司的委托在唯品会经营的网站上向张某某提供商品的展示及交易的平台,所以唯品会并非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

  详细一点来说就是涉案产品是由境外的公司售卖给张某某后,由张某某的个人名义报关入境,入境后为个人物品,即买卖关系发生在境外。唯品会仅依照境外公司的委托将商品在唯品会经营的网站进行展示,为唯品会购物会员提供购物渠道,唯品会并没有收取这种服务任何附属费用。虽然是由唯品会代收款,但仅仅是外汇和财务的安排,唯品会将款项经第三方公司流转给境外公司,因此唯品会不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所以无需对张某某提出的情况负责。

  张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唯品会退还张某某货款14980元;

  2. 判令唯品会赔偿张某某十倍货款149800元;

  3. 判令唯品会赔偿张某某因维权诉讼产品的交通费损失5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由唯品会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3月9日,张某某在唯品会开设的“唯品会”网购平台先后43次下单、购买了39瓶澳洲进口的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支付货款7376元,购买了45瓶美国进口的普丽普莱Puritan’sPride辅酶Q10软胶囊,支付货款7604元,共支付货款14980元。

  在张某某每次下单购买过程中,唯品会的网页会显示:

  唯品会自营;根据海关规定,海外商品入境审查收货人身份,请您下单时填写身份证信息。在网页的消费者告知书中提示:在你选购境外商品前,麻烦您仔细阅读此文,同意本文所告知内容后在进行购买。

  1.您在本网站上购买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境外购买。

  2.您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示等项目均为原产地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在使用过程中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您个人承担。

  3.由于您所购买的境外商品从大陆(不含港澳台)以外的地区发出,故可能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

  在唯品会网页的温馨提示中提示:

  1.唯品国际商品的发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海外直邮,商品将由国际快递直发,由唯品会为您办理繁杂清关手续,通常全球最远的包裹也能在15天内安全抵达您的手中;另一种是保税仓发货,下单后直接由国内快递寄出,通常3-6天到货。唯品会致力给您最优的体验,一般情况下包裹都能提前抵达。

  2.海关规定,公民个人包裹办理入境清关手续需提交收件人身份证明,您在支付页面需要录入身份证号码。唯品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密。在唯品会,您只需填写一次便可终身享受唯品会海外直购服务。

  3.唯品会在为您处理清关事务时,海关需要提取支付信息,因此您需要在线完成订单支付,唯品会才能帮您办理清关手续……等内容。而且,张某某必须按照网页的要求完整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关的个人信息才能够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同时,唯品会在网页中介绍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产品信息:

  产地为澳大利亚,成分为辅酶Q10、镁、粳稻提取物、白藜芦醇。普丽普莱Puritan’sPride辅酶Q10软胶囊产品信息为:产地美国,成分米糠油、明胶、甘油、辅酶Q10、大豆磷脂、二氧化钛。

  此外,唯品会提供了《进境物品申报清单》,证明了张某某购买的上述商品的物品货号、应税税额、行邮税号、收件人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

  从张某某在唯品会处购买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和PuritansPride辅酶Q10软胶囊的流程、网页提示可以认定双方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即俗称的“海外购”。

  因唯品会网页显示是“唯品会自营”且没有明确提示由第三方销售,故应认定唯品会是销售方,张某某、唯品会在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跨境电子商务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间商品、服务自由流动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亦有重大区别。

  在交易环节,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属于境外未进口的商品。

  其二,消费者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提交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

  其三,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

  其四,境外商品通关时的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非贸易商品。

  上述体现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际是消费者通过电商直接购买到国外尚未经过我国海关检查的商品,然后通过电商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代为报关、纳税进口后运送到消费者指定的收货地点,报关、运输只是属于电商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张某某在购买过程中,从唯品会网页显示以下内容:

  消费者告知书提示:在你选购境外商品前,麻烦您仔细阅读此文,同意本文所告知内容后在进行购买。

  您在本网站上购买的境外商品等同于境外购买。

  您购买的境外商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示等项目均为原产地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在使用过程中由此可能产生的危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您个人承担。

  可知唯品会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该内容属于合同的格式条款,张某某是反复多次购买,应当视为知悉并接受唯品会有关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在唯品会已经有明确提示的情况下,张某某在购买前应该采取谨慎态度,清楚了解商品的性质、用途、成分后才决定购买,而不是故意多次、大量购买后即在无任何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即以该商品违法、严重威胁生命健康安全为由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唯品会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已经履行了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而且张某某未能证明涉案产品有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害后果,故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张某某主张交通费损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张某某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形式上来看,张某某通过唯品会购物网站选购位于境外的商品,并通过唯品会跨境结算软件支付商品价款、填写个人信息等,境外的商家收到通过唯品会支付平台支付的货款后再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快递给张某某,必须经由张某某在阅读网站提示内容,点击同意后方可成功。

  该种交易并非直接的销售关系,实质上系张某某与境外销售商直接进行交易,唯品会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提供的仅是网络平台和购物渠道以及代为收付货款。唯品会与张某某之间构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

  张某某通过唯品会提供的海外购物平台,自行选定了需购买的商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货款、办理商品进口通关程序,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唯品会并未向张某某直接销售涉案商品,张某某要求唯品会以销售者的身份就涉案商品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理据不足。

  此外,张某某也未能举证因为涉案商品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唯品会已在网站提示信息中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张某某作为消费者,在此风险提示下多次反复购买涉案商品,其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系认为没有风险或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

  张某某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另,张某某主张唯品会欺诈和虚假宣传,应当由其进行举证。现张某某并无证据可予证明唯品会的宣传与涉案商品存在不相符之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关于欺诈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