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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陆续出台条例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进入严管时期

  自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多个省区市出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办法、决定,其中的一些规定甚至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要严格。

  全面禁食势在必行

  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提高非法猎捕、交易流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惩罚力度,其中对食用者最高可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0倍罚款。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相比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条件地倾向于野生动物的“合理利用”,广东省确定的“三原则”要高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在禁食环节,条例用专章予以全面规范,将禁食范围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这与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保持一致。

  对于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条例规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月30日,《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湖南省的修正案草案在原有的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上新增了两条,即“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月26日,江西省正式施行《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法强化了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同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这些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据北京市司法局有关人士介绍,条例草案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妥善处理遗存问题

  据悉,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云南省,全省有合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殖户2131家,经初步评估,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2亿元,从业人员8000余人。

  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后,省林草局一方面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封控消毒,禁止交易,严禁遗弃和宰杀野生动物;另一方面按照国家林草局通知要求,迅速开展产业清理整顿基础工作,对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进行清理统计,逐个核实繁育场所实际固定投资、繁育动物种类及存栏量,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据悉,云南省当前面临的难点是对现有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繁育机构的转型安置和补偿问题,还有大量存栏动物的收容安置问题,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出台相关目录,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提供遵循和指导。同时,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考虑云南经济欠发达、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实际,给予生态保护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支持,帮助云南尽快完成食用野生动物养殖转型,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提出,对于因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后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产活动,将给予一定补偿,目前已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补偿安置的调研摸底工作,预计将于近期下发通知落实补偿安置工作。

  江西省则要求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指导和帮助因执行“禁野令”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帮助合法特种养殖企业、养殖户转型转产,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中国商报 李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