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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方便就行吗?看看业内专家怎么说

  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其最大特点是案件从当事人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通过网络在线进行。这意味着,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完成诉讼。这一创举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但也引起不同的思考,互联网法院确实让司法程序变得更加便捷,但便捷是否会造成程序问题,进而需要司法体系的变革?
 
  ●正方
 
  网络上的法院非虚拟司法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成立的消息传出之后,一些学者认为这标志着中国专业法院将重新恢复,互联网络领域将有自己的司法机构。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络法院有可能会开创中国虚拟世界司法审判的先河,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司法体制发生重大变革。
 
  其实,这些猜测可能都属于想当然。互联网法院设立是为了解决互联网络法律纠纷,因此,既不是专业法院的复活,同时也不是建立虚拟世界的司法体制。而是要针对互联网络领域法律纠纷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探索提高互联网络纠纷解决的效率,为互联网络经营者和互联网络的用户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互联网法院究竟应该如何审理案件,在处理互联网络纠纷过程中能否实现完全的电子送达和网上开庭,所有这些都有待司法机关出台具体司法改革方案。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许多问题。互联网领域纠纷非常复杂,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何确定,互联网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所有这些,都需要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则。
 
  互联网络送达和互联网络开庭只不过是形式,只要承认互联网络电子证据的效力,那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并不困难。关键就在于,如何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基础之上,为互联网络用户提供便利条件。假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在审理电子商务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都必须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那么,非但不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反而有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如何更好地服务消费者,如何减少中小企业经营者的诉讼成本,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机构改革,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一定会从便民的角度进行一系列人性化改革,比如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证据交换,通过互联网络搜集证据,通过互联网络征求双方的意见等,从而使互联网法院真正体现互联网络司法的特点。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在政府支持下快速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企业权利义务不对称现象非常明显。解决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在电子商务法中尽可能地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强化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确保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须对电子商务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法院不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法院,互联网法院也不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院,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构,互联网法院必须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必须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着力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互联网法院看作是电子商务企业自己的法院,而应该把互联网法院看作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机构。
 
  互联网法院是新型司法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相信互联网法院一定会为解决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法律纠纷作出实质性的贡献。
 
  ●反方
 
  正义来得更快但不一定更好
 
  李河(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出现,传统的法院必然已经积累了大量和互联网相关的专业人才,这是互联网法院得以诞生的条件。
 
  从长远看来,互联网法院应该有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把传统的法院搬上互联网,通过视频技术等,实现案件从立案到取证、质证、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流程的在线办理。第二阶段,数字技术尽可能地取代传统法院中的各个角色,比如搜集证据,可以通过大数据,选择适用法律条文,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等。第三阶段,人工智能成为法院的主体,参与审判的人最大限度地减少。这是技术发展的趋势,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地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演变的速度可能会变得更快,现实和虚拟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互联网法院很可能在未来越来越多地取代传统法院的功能,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仅仅把一小部分功能独立出去。
 
  技术带来的革新当然是有好处的,它程序简易,审理快捷,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可以提高法律介入生活的效率,也可以让更多人更积极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另一方面,人们也会思考,这样的演变的极限在哪里?会不会有一天,互联网法院彻底取代传统法院?我想这可能很难,这涉及现代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
 
  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1个案件,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文只有1个,判例只有1种,那么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只要对照条文、判例就可做出唯一的判决,法官的主动性并不重要,甚至可以用人工智能代替。但现实并非如此,不论是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都存在一个案件对应不同条文、判例的情况,有可能是1对2,1对3,甚至1对多,这时候就存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乃至解释与解释的竞争等,同一个案件,可以做出多个裁决,不论是陪审团也好,还是法官也好,就要在这些不同结果中选择一个。人是不完美的动物,永远有误判、有个人情绪,甚至会受到别人的语言的影响,就如著名的辛普森案,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却被辩护律师利用辩论的技巧,影响陪审团做出远离常识的判决。所以,如何裁量,在不同的结果中做出选择,这正是法官存在的理由,却同样也是人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这是个矛盾,但很难解决,从法院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的问题越来越有可能通过技术来解决,但同时,技术也很可能带来新的问题。
 
  比如代理与替代的问题。代理,即技术是人的延伸,不管它多强,仍旧是人的奴隶和工具。但如果代理变成了替代,不论它替代的部分多么微不足道,替代的能力多弱小,都会变得完全不同,因为那时候,技术不再是人的工具,反而有可能使人变成它的工具。
 
  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代理到替代的关节点在哪里,但我们至少可以去探索和确定,究竟怎样的情况下,技术不再是代理,而是替代。而且,更麻烦的问题在于,有时候不是我们找不到这个界限,而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方便,而不断突破界限,这也是现代性最重要的伦理问题之一。
 
  ●主持人说
 
  正义没有虚拟和现实之分
 
  卢梭说,“人们之所以有正义与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唯一实现正义的途径。然而,正义是个爱迟到的家伙,即便有法律敦促它,但它仍旧经常姗姗来迟,所以在法律的框架里,人们又设定了许多和效率相关的内容,如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所说,“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层涵义是指效率”。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从根本上革新了人类社会中效率的定义,所以,互联网进入法律程序,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唯一让人们担心的是,虚拟的互联网世界,是否能够承载真实不虚的正义。
 
  其实,这样的担忧并无必要,因为正义不分虚拟和现实,尤其在这个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界限已经模糊不清的时代,虚拟世界正在深度地影响着现实生活,为什么不能用它更有效率地实现正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