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最低消费“痼疾”需要监管下猛药
从法律角度说,餐馆设置“最低消费”及“开瓶费”等收费均属于“霸王条款”,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尽管如此,目前一些餐馆仍在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与收取“开瓶费”等一起成了餐饮行业的“痼疾”。
“最低消费”这种“痼疾”长期难以清除,与消费者“惯坏”了餐馆也有一定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最低消费”时,与餐馆较真、选择维权的很少。当然,这里面有一些消费者的消费金额本身就超过了“最低消费”标准,所以不在乎餐馆设置“最低消费”条件,也有一些请客吃饭的消费者为了面子等因素接受餐馆设置“最低消费”,以及嫌麻烦或不好意思进行投诉。
究其根源,监管乏力是一方面,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对餐馆经营者起不到威慑力和遏制作用则是另一方面。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餐馆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但实际上很少有餐馆因为设置“最低消费”而被处罚,即便被处罚也很少有餐馆被一次性罚款3万元的,一般情况也就罚款几百元到几千元。
因此,要彻底清除餐饮行业“最低消费”这个“痼疾”,最根本的就是市场监管需要加把力,加大对餐饮行业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切实提高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成本。对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次。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有奖方式鼓励和激励消费者积极举报、投诉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以增强消费者维权的动力和积极性。(来源:中国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