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KTV纳入监管 文化部发文引导其健康发展
据悉,迷你歌咏亭作为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的新型业态,既具备传统KTV歌曲点播功能,但其设置及经营模式又有别于传统KTV。《通知》秉持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探索建立适应迷你歌咏亭特点的管理模式。
迷你歌咏亭外观酷似电话亭,内置点歌系统和音响装置,集点、唱、录多种功能为一体,自2016年以来在游戏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陆续出现,目前正逐步向社区、乡镇、企业等地布局。迷你歌咏亭以其时尚外观、微消费、线上线下结合、体验+分享等特色,方便消费者利用逛商场等碎片化时间,受到公众的喜爱。据行业估算,截至目前向市场投放的迷你歌咏亭已达2万多台。
附件:
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16年以来,可移动式歌咏设备(简称迷你歌咏亭)在游戏厅、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陆续出现,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为加强引导规范,促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性备案
迷你歌咏亭平台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平台运营企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本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投入运营的迷你歌咏亭相关信息汇总后报文化部备案;2017年8月31日后投入运营的迷你歌咏亭,平台运营企业应当于投入运营当月月底前向文化部备案。没有统一运营平台的,由迷你歌咏亭经营主体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时间要求同上。具体备案项目和要求见附件。
文化部将迷你歌咏亭备案信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发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并将适时开发系统供在线备案和查询。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迷你歌咏亭管理工作,并按照迷你歌咏亭实际经营地逐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内容管理
迷你歌咏亭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文化部公布的黑名单文化产品;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平台运营企业和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不得利用迷你歌咏亭制作、下载、复制、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平台运营企业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迷你歌咏亭曲库的内容审核。
三、保障设备运行安全
企业生产迷你歌咏亭,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相关装置和零配件。迷你歌咏亭内部环境要做到敞亮整洁,至少一侧设置为透明材质并不被遮挡。经营主体要定期实地检查迷你歌咏亭设施运行状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迷你歌咏亭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运营企业或经营主体应当在迷你歌咏亭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曲目数量以及12318举报电话,设置客户服务热线,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运营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加强对未成年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通过在迷你歌咏亭系统内设置累计消费时间和金额提示等有效措施,引导未成年消费者理性娱乐,防止沉迷。
五、鼓励企业提升服务品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将迷你歌咏亭纳入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工作范围,鼓励游戏游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引入迷你歌咏亭,丰富场所经营业态,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利用迷你歌咏亭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并加强指导和管理;鼓励企业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低价投放,并广泛开展便民惠民等活动,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保护企业研发创新,不断提升迷你歌咏亭内容与设备品质,创新分享经济新模式,优化体验和服务。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自觉抵制恶性竞争。
六、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经告知后拒不履行的,可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履行信息明示义务,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可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迷你歌咏亭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或者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的,应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的,应参照相应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视情况将上述违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管理。发现迷你歌咏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督促经营主体立即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迷你歌咏亭管理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文化部将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