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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磨一剑,《电子商务法》出台谁将会受益?

  核心提示: 在业内看来,电商法的落地,不仅使电商行业的发展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也必将带来这个行业的格局变化。谁会在未来受益?
 

  历时近五年,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出台。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支付服务者的责任和义务的综合性法律,也为网购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这部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业内看来,电商法的落地,不仅使电商行业的发展终于迎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也必将带来这个行业的格局变化。谁会在未来受益?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电商法的出台为保障电子商务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谓是恰逢其时。

  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不仅实物电商取得长足的进步,网约车、外卖等O2O多领域的服务电商亦如此。

  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

  但伴随着高发展带来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假货泛滥、产品质量和安全、大数据杀熟、信息遭泄露等问题不断发生。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商法在7章89条的内容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认为,“电商法的出台使电商产业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未来的司法适用。”在司法解释中,不仅应当总结此前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实践经验,更应当注重当下和未来新型电商交易模式,保持司法解释的社会适应性,避免出现刚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尴尬情形。

  有专家建议,在司法解释上,可以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如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情况,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举例说明,以便司法界更好地参考。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间对“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曾多次变动。从电商法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到四审稿中“补充责任”,再到最后的“相应的责任”。这些变动,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中消协也曾发声,认为这种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在齐爱民看来,“电商法不能一味地规制,还应当考虑到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相应的责任”在规定上看似减轻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但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也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形成该条适用的判断标准。“也将问题的解决交由未来的司法实践。”

  有专家认为,目前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即便有需要,司法解释也要看具体法律实施后,司法部门在案件受理审判时,遇到哪些集中问题,再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明确。“估计司法解释不会那么快出台。”

  离电商法正式实施还有三个多月,有资深人士认为,这段时间也是给电商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一个消化和整改的过程。比如,目前,一些电商平台的格式条款对“要约”问题作出的不合法的规定,要在电商法正式实施前加紧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认为,电商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明确界定不同行业部门中,各项制度规定施行的具体负责机关及其职能分工;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投入;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育与建设扶持。“及时通过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司法指导性案例,指导电商经营者的合规风控工作。”

  齐爱民认为,电商法通过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首先,应当在适用范围上予以明确,对于提供服务,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还需要在具体监管适用上予以确定;其次,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维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也需要在未来通过政府、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机制,真正将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此外,《电子商务法》兼具产业促进和市场规制双重目的,在实施细则制定的过程中,更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防止因制度严苛而束缚了产业创新。

  此外,在对适用范围的确定上,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就引发众多学者探讨。电商法第9条规定了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未提及“微商”等新兴交易模式,但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包含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有专家认为,没有明确提及“微商”,无法准确界定这类新兴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但也有专家认为,“微商”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但不具有必然的持久性,因此不适于在立法中作出直接规定。(来源: 中国商网 作者: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