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成立
发布时间:2017-07-18 15:14:14
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使用规则及竞争规范同时发布
7月13日,第二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在互联网大会期间举行。会上,18家知名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并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使用规则及竞争规范》,呼吁规范网络版权内容与数据信息的使用,维护网络版权市场秩序,同时希望在建立一个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和沟通机制。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内容产业欣欣向荣,网络视频、音乐、游戏、文学、新闻等领域快速发展,然而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也随之而来。例如近期以来新闻资讯、短视频等领域的争议就频频出现。
在7月11日-13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的2017(第十六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关村(000931)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主办的“2017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就将行业目光聚焦于大数据环境下的版权和数据信息保护问题。
论坛上,新浪、腾讯、搜狐、优酷、土豆、CIBN互联网电视、凤凰网、爱奇艺、一下科技、宜搜、迅雷、乐视、YY、美团点评、学科网、互动百科、中国台湾网、河图创意图片库等业界领先互联网企业,联合发起成立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发布了相关行业自律规范。联盟呼吁更多的互联网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加入并遵守该规范。
联盟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与数据信息使用规则及竞争规范》共三章十四条,其中对第二章“规则条款”就业内关心的重要问题做了明确。
比如,联盟成员承诺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网络版权市场基本准则,未经许可或授权,不得以直接提供、设置加框链接、深度链接、聚合盗链、共享平台等方式提供作品。这基本涵盖了目前业内主要的几种打着“技术中立”外衣的侵权盗版方式。
再比如,联盟成员应尊重联盟成员业已形成的商业模式,不得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网络爬虫、内容嵌套、盗用数据接口等方式爬取网络内容、抓取用户数据、抄袭产品设计和商业模式。
关于内容和用户数据,未经许可,不得爬取其他联盟成员平台中用户发布的内容,不得非法抓取、加工、贩卖其他联盟成员平台中的用户数据。此外,该规则和规范还就重点节目直播、云存储、垂直搜索等做了规范。
联盟还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纠纷调解与处理的绿色通道。同时对侵害网络版权、数据信息的违法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盟成员合作维权,必要时联合对外发布侵权平台黑名单。
此前,由相关互联网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在网络版权、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领域,已经组织了多个正版保护和行业促进联盟。这些行业自律和合作维权组织,对净化行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天上午的论坛上,还发布了《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与《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两报告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分别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和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