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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济天商务〔2020〕28号

 

  天桥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为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发展效益,发挥电子商务新动能,助推天桥经济赶超提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桥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独立核算,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载体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含传统线下企业开展的电子商务业务)。

  第二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载体建设运营

  (一)鼓励新建电子商务载体。对有专业电子商务运营团队的新建电子商务载体(楼宇、园区、基地),电商运营面积超过建筑主体商业面积50%以上,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招商入驻电商企业超过50家,经区商务局备案,按照园区入驻电商企业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运营管理主体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40万至 100万元扶持。

  (二)鼓励现有载体引优提升。鼓励园区大力招商选优。对现有电子商务园区,通过招商新引入的电商企业、直播机构、服务商,且电商企业、直播机构年度网络销售额、带货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服务商服务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每引入一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万元补贴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一)鼓励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发展。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电子商务销售类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在下一年度网络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至5亿元的给与1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两次)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具有较大影响力,规模效益突出的电商企业,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奖励。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不到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两次)。

  (三)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从事网络店铺代运营、宣传推广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年度服务费完税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两次)。

  (四)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对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度平台网络交易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平台服务完税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鼓励短视频和电商直播经济发展

  (一)支持直播基地建设。对打造或引进的集聚多家直播企业的直播基地(园区)、直播集群等直播总部项目,经区商务局认定,场地面积3000平米以上,演播室(直播间)1500平米以上,直播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的直播总部项目的演播室(直播间)装修、直播设备购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直播企业。对入驻我区的短视频、电商直播企业,具有多个专业直播间(场景室),对短视频制作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直播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参照上述条款给予扶持,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决策机制,对引进国际国内带动性强的知名企业给予重奖。

  第七条 探索建立天桥区电商企业发展风险资金池。联合社会资本,用于帮助电商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投资升级,推动电商行业的做大做强。

  第八条 年度内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条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评定;本政策与省、市、区级其他同类型政策重叠时,企业享受最高扶持奖励,不重复申领。

  第九条 该政策每年年初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细则,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申报,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工作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产业扶持政策,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0年9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每年区商务局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颁布具体申报细则,政策到期后另行颁布新的电商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