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病防治
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做好“十三五”时期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国家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我省是工业大省、农业大省,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存,接触人员数量庞大,职业病报告人数在全国居前列。我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2009年,原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部署。“十二五”时期,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规划任务,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初步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全省的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提升。全省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得到控制,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4%,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6%,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评价率等工作指标均达到了国家和全省规划要求,全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2009-2015年,全省共报告职业病人8791例,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尘肺病人7025例,占80%,居各类职业病之首;2015年报告职业病人数较2009年增长46.4%。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仍然较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达4.95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129万多人,约占全部劳动者人数(490万)的1/4;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复杂,涉及煤炭、化工、冶金、建筑、建材、石油、电力、医药等;中小微企业(占总数的90%以上)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缺乏,职业病危害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产生,给职业病防治增加了难度。三是全社会共同参与职业病防治的环境尚未形成。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未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需要;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尚未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主动开展职业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意识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仍然不足。职业病监测报告网络不够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尚不能实现共享;职业病防治能力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普遍存在队伍不健全、工作经费不足、设施设备老化等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五是职业病患者保障工作仍待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部分职业病患者待遇、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保障政策落实难。因职业病致贫、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通过一系列规划、文件的制定实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山东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维护职工健康权益。“十三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必须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职业病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健康山东”建设为引领,坚持依法防治,坚持源头治理,坚持综合施策,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的组织领导,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体系建设,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措施,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全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能力显著提升。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高危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落实到位,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工伤保险等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危害自我防护意识明显增强,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1.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2.控制职业病发病数。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比2015年下降25%。
3.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健全,省、市、县(市、区)均明确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机构;各市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4.职业病监测报告。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直报体系健全,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5.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初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职业病人就医负担明显减轻。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对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两个体系建设进行帮扶。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提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建立完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机制,依法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加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力度,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格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防治,遏制职业病发病上升势头。
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行动,加强煤矿开采、金矿开采、石材加工、水泥生产、冶金、铸造等行业的粉尘治理。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重点推进产尘环节的技术升级改造,实现自动化生产,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微企业,降低尘肺病发病率。(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职业中毒防治。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皮革及制鞋箱包、化工、机械加工、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及其他新的职业病防治。加强对涉及放射性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性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密切关注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以及职业性慢性阻塞性肺病、硬金属肺病、职业性过敏性肺炎、三氯乙烯中毒、二氯乙烷中毒、环氧乙烷中毒等新职业病病种,研究并实施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发病率。(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健全重点职业病监测评估体系。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全省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噪声聋、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为制定全省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做好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备、覆盖全省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网络体系。根据职责定位,发挥好各级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省、市、县(市、区)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学科、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巩固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在全国职业病预防、诊疗、科研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在全省的龙头地位,带动全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开展专业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全省职业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记录档案,通过机构专项检查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监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整合各行业、各部门防治资源,加强职业病防治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市、区)级职业病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其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尘肺病和重大职业中毒防治科技攻关,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数据信息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进一步完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逐步推动将职业病防治信息报告与管理纳入全省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探索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系统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全省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共用、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服务机构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互联网+”新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加精准的职业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在联合执法、事故调查、专项治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便捷的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完善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加强基层(重点是县、乡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配备。建立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加强矿山、化工、金属冶炼、陶瓷生产、耐火材料、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将定期监督考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扩大监督覆盖范围,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完善保障救助措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在高危行业、领域依法推行平等协商和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积极开展参保扩面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落实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用人单位职业病发生情况挂钩浮动制度,逐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培训与宣传,发挥工伤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的积极作用;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完善适合我省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牵头,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增强全民职业病防治意识。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等重点人群开展宣传,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健康山东”建设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关注职业病防治、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强化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开展用人单位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全面承担社会责任,重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深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职业病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牢固确立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职业病防治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职业病监测报告、风险评估、质量控制、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支持各级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确保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前期预防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治理、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救治、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需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制定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鉴定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净化服务市场,维护职工权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指导做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围绕本地区实际,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专业设备装备,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加强高精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升全省职业病防治整体实力。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配备比例,强化省、市、县、乡四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攻关及成果应用。积极支持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开展先进技术研究推广,加强职业病重点学科建设,推动我省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走在全国前列。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以高危粉尘、重要化学毒物、噪声防护技术等为重点,攻关一批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转化和推广一批职业病防治先进科研成果,建设一批职业病防治示范工程,切实提升全省职业病防治整体水平,为加强源头治理、防治全省职业病危害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开展国际职业卫生合作,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山东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督导与评估
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分工,定期开展督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8日印发